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简介: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该所系综合性强的律师事务所,其执业律师均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各律师对自己的专业领域,均具有较强专业水准,且对其承办的案件,全部采... 详细>>
律师姓名:涂刚律师
手机号码:13198649555
邮箱地址:75017064@qq.com
执业证号:15113201510971034
执业律所: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营山县白塔大道99号3楼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条件
(一)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由上文我们可以得知,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商业价值所在,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将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当今活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应当以合法的方式去经营企业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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